美国人既“好打官司”,又“怕吃官司”。我先是在南京大学读MBA时听刘教授介绍的。他说素怕惹事的他在美作访问学者时,也不得不被人怂恿打了两场官司。后来我赴美考察时,耳闻目睹了这方面的人和事,遂对“好打官司”和“怕吃官司”有感性认识。
为我们开车的徐先生举了一些例子。如有一家花1000块钱买的一只宠物猪遛到邻家。邻居因喜欢这猪,便拿出饼干给它吃,结果,小猪死了。为这事,猪的主人起诉了。法院判决道:你不该乱放猪,如放出去应在猪颈或其他处挂牌明示不得乱喂。当然,法院也没忘了判邻居赔300块钱——这法官也用了点“各打五十大板”的中庸之道。
徐先生又说,有位医生给人看病,病人脱下的外套挂在衣架上没了,要医生赔,因为医生没说明挂衣丢失概不负责;还说有人抽烟得病死了,家人也要控告烟草商,要求赔钱。皆因没有“丑话说在前”。
美国商店一般不敢卖假货——因为罚不起啊!徐先生说,1996年,有家牛奶公司出产的牛奶所含的微量元素比说明少了百分之零点二三,结果罚这家公司发给当地1992年至1996年出生的小孩每人1000美元。
当然,美国人“好打官司”,同时也尽量避免“吃官司”——此两者相辅相成,自认为占理的人越“好打官司”,“怕吃官司”的人也就越惧法守法。
美国的税制很严,国民的纳税意识不得不强。每年的4月15日为特定的交税日。徐先生说,那年因航班延期,他回原籍上海省亲后无法返美,只得打电话说明并请会计事务所先补证明,否则,不但个人信用丧失,还将按税法被严究法律责任。
记得我到美国的第一天,便在洛杉矶的“大华超市”见到标题为《市场规则》的“店堂告示”:“一、顾客遗失私人物品,本市场恕不负责;二、本市场保留拒绝提供服务之权利;三、本市场保留检查顾客所有手提包之权利。”看起来,态度生硬欠热情,“丑话说在前”,实质是想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回避“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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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旨在回避法律责任的“店堂告示”,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各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解释说,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各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一律无效。这一规定,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经营者无所遁形,“丑话说在前”也不行。当然,消费者也要守法,经营者亦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